中华人民共和国访日观光旅客接待旅行会社联络协会规章
第1章 总则
(名称)
第1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访日观光旅客接待旅行会社联络协会(下称:“联络协会”)。
(目的)
第2条
联络协会以遵守法律为准则,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公民访日团体观光旅游时,协调与相关政府机关的联络工作;当旅游团的中国游客(下称:“旅客”)遇到事故、发生去向不明等情况时,开展收集信息等工作。本会以圆满落实中国公民的访日团体旅游,为中日友好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作出贡献为目标。
(会员和业务)
第3条
联络协会由中国公民访日团体观光旅游实施要领(下称:“实施要领”)所规定的、由国家特别指定的可以经办团体观光旅游业务的日方旅行社构成。
第2章 会员
(会员)
第4条
本会会员有如下种类∶
- (1)正式会员- 被特别指定经办中国团体观光旅游业务的日方经办旅行社。
- (2)信息联络会员- 因被扣分而无资格担当新旅游团的身元保证人的正式会员。
(会员的义务)
2.发生问题时向本协会报告
当旅客遇到事故等发生紧急情况时,或者当旅客失踪、发生去向不明、非法留日等情
况时,必须及时向相关机构和联络协会报告。
当旅客遇到事故等发生紧急情况时,或者当旅客失踪、发生去向不明、非法留日等情
况时,必须及时向相关机构和联络协会报告。
3.联系处等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报告
如果入会时提交的①公司名称、②地址、③代表人、④电话、传真等、⑤紧急联系
处等发生变动,应当迅速向联络协会事务局报告。
如果入会时提交的①公司名称、②地址、③代表人、④电话、传真等、⑤紧急联系
处等发生变动,应当迅速向联络协会事务局报告。
(联络协会的业务)
第5条 协调联络工作
- (1)向会员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实施要领
- (2)通知会员关于经办中国公民团体旅游时的国家指示、联络事项等
- (3)协调会员间的联络
2.发生问题时收集信息并向相关机构报告
- (1)当旅客遇到事故等发生紧急情况时,或者当旅客失踪、发生去向不明、非法留日等情况时,除第一报机关以外,接到会员旅行社的联系后,迅速向相关机构报告必须传达的事项。
- (2)与发生问题的会员取得联系,为预防发生类似问题,在会员中做好普及工作并保管该经办团体的名册等必要信息。
- (3)当指定旅行社因发生问题而停办该项团体旅游时,须向该会员旅行社取得联系。
3.寄存金的管理
- (1)会员在加入联络协会时,须向联络协会寄存50万日元。
- (2)联络协会一定认真而谨慎地管理会员的寄存金。
- (3)联络协会在会员丧失资格时,负责向会员归还寄存金。
- (4)还款日期如下∶
- (4-1)当不需垫付回国旅费时,从丧失资格日起两个月以内还给会员;
- (4-2)当需要垫付回国旅费时,从清算垫付金日起两个月以内还给会员。
4 回国旅费的垫付
- (1)联络协会在下列情况下,从会员的寄存金中支付垫付金。
- (1-1)当因旅客失踪、发生去向不明、非法留日等情况,需要支付该旅客的回国旅费,而日方经办旅行社不能替该旅客垫付所需的旅费时;
- (2)当遇到前项的情况时,联络协会如果代替旅游团出事的日方旅行社垫付费用,联络协会则可向该日方旅行社索取该费用;
- (3)如果由联络协会垫付了费用,该旅行社则必须在7天内将该垫付金汇入本会的帐户。
(入会)
第6条
被指定为经办中国公民访日团体旅游的日方旅行社的会员,必须提交规定格式的入会申请书并附交年会费和寄存金。
(年会费)
第7条
该年会费的金额由总会决定。
2.不归还已交付的年会费和寄存金的银行利息。
2.不归还已交付的年会费和寄存金的银行利息。
(丧失资格)
第8条
当会员被国家取消“中国公民访日团体观光旅游日方指定旅行社”的指定时,将丧失会员资格。
第9条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协会可向国家申请取消日方指定旅行社经办该项团体旅游的资格。
- 一、当从旅游业除名,或者被注销登记时;
- 二、当垫付的回国旅费到期还未交纳时;
- 三、滞纳年会费时;
- 四、当败坏本会的名誉或有违反本会工作目的的行为时。
第3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第10条
本会配备如下的负责人∶
- 一、会长 1名
- 二、副会长 2名以内
- 三、干事 8名以内(包括会长、副会长)
- 四、总务 2名以内
(选任负责人)
第11条
干事和总务将从总会成员中选任。
2.会长、副会长由干事互选来任命。
(负责人的补充选任)
第11条之2
如果干事职位有空缺,不受第11条规定所限,可以经干事会批准后补充选任。
2.被补充选任的负责人的任期根据第13条的规定处理。
2.被补充选任的负责人的任期根据第13条的规定处理。
(职务)
第12条
- 由会长代表本会,负责统筹会务。
- 2.副会长应当负责辅助会长,当会长遇到事故或职位有空缺时,按照会长事先指定的顺序代任职务。
- 3.干事应当接受会长的命令组织干事会,并有义务为处理属于总会权限外的事项和通常业务而表决,或者为能顺利管理联络协会而进行表决并做好执行工作。
- 4.总务应当监查本会的财产、财务状况以及本会的活动。
(任期)
第13条
-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为2年,而且可以连任。
- 2.因补缺或增加人员而被选任的负责人,其任期为前任者或现任者的剩余任期。
- 3.负责人即使在任期结束后也能到后任者就任为止履行职务。
(报酬)
第14条
不向本会的负责人支付报酬。
第4章 会议
(总会)
第15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以内,由会长召集举行定期总会。
(临时总会)
第16条
如果遇到下列情况,将由会长召集临时总会。
- 一、当干事会判断有必要时;
- 二、当三分之一以上的现有成员指出会议应当附加的事项,并要求召开总会时;
2.如果是前项二的情况,会长必须在请求日起30天以内召开临时总会。
(总会的议长)
第17条
总会的议长由会长担任。
(召集总会的手续)
第18条
当计划召开定期总会时,至少应在举办日的10天前,通过书面通知会员会议的附加事项、日期和时间以及举办场所。
(总会的表决事项)
第19条
必须向定期总会提交下列事项,并且得到批准。
- 一、关于事业计划和预算收支的事项;
- 二、关于事业报告和决算收支的事项;
- 三、其他干事会判断有必要的事项。
(总会的规定人数和表决)
第20条
如果出席人数未达到现有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总会不能召开议事进行表决。如果成员针对该议事,预先通过书面表示了态度,或者作为其他干事的代理人被委托参加表决,则视其为出席者。
2.除本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如果出席成员数超过半数,则可决定召开总会的议事;如果赞成和反对票各占一半,则由议长决定是否召开。
(干事会的召集)
第21条
如果会长认为有必要召开,可由会长召集干事会。
2.会长、副会长和总务可以出席干事会并发表意见。
(干事会的任务)
第22条
干事会除该规章中的规定以外,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 一、不须通过总会表决,但与协议会的运营有关的重要事项;
- 二、向总会提交的议案。
(干事会的规定人数和表决)
第23条
关于干事会的规定人数和表决,依照第20条的规定处理。
(专门会议)
第24条
为处理本会的通常业务,会长可经干事会的表决召开专门会议。
第5章 财务
(财务)
第25条
本协会开展事业所需要的费用将用年会费、捐助金及其他收入来支付。
(事业计划和预算收支)
第26条
本会的事业计划及其预算收支,必须由会长编制并在干事会及和总会得到表决通过。
(事业报告和决算收支)
第27条
本会的事业报告和决算收支,必须由会长编制并争取总务的意见后获得总会的批准。
(会计年度)
第28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第6章 修改规章
(事务规定的变更)
第29条
在更改本规章时,须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并且在干事会上通过现有干事的过半数表决。此后,由会长向总会提案,必须获得过半数的同意票。
(事务)
第30条
本会的事务由社团法人日本旅行业协会来处理。
(细则)
第31条
关于施行本规章所必需的细则,经干事会表决后由会长另行决定。
附则
- 1.从2000年8月7日起实施本规章。
- 2.协议会设立之初的会计年度不受第28条规定所限,其会计年度的期间为2000年8月7日至200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