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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连协是专门接纳中国游客的团体

中连协Q&A

・中华人民共和国访日观光旅客接待旅行会社联络协会(中连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访日团体观光旅行(中国公民访日团体观光旅游)



Q1:怎样才能经办中国公民访日团体旅游业务呢?

A1:首先,必须从第1种、2种、3种旅行业中任选一种来办理注册手续。然后,必须获得国土交通省的特别“指定”。关于“指定”,只要点击中连协官方网站便可阅览相关资讯。另外,关于“指定”的详细内容,请向国土交通省观光事业课问询。国土交通省观光事业课电话:03-5253-8111 (内线 27-327)。



Q2:如果要经办中国公民访日商务旅行业务,也需要加入中连协吗?

A2:如果是商务,既不需接受国土交通省的指定,也不需加入中连协。获得国土交通省的“指定”是为申请中国公民访日团体观光旅行的观光签证时,有权向中方指定旅行社发放《招聘保证书》而必经的途径。然而,如果是商务,《招聘保证书》将由招聘单位(多数为企业)发放,旅行社仅负责在日本国内的安排工作。因此,不需办理上述的旅行业注册手续。



Q3:中国公民访日旅游团在入国之前是否需要提交某种形式的报告?

A3:旅游团在回国后,旅行社有义务在回国日起15天以内,通过传真将回国报告书发至国土交通省总合政策局观光事业课(传真:03-5253-8930),并通过传真将实施报告书发至中连协。而入国前并未要求提交报告书。但在入国前,法务省会委托入境机场的入国管理局通过传真将名册和日程表发至法务省,故请大家予以协助。



Q4:如果有人失踪,要立即停止团体旅游吗?

A4:在处罚制度中有扣分处分。根据具体的失踪人数,进行扣分处理。扣分总数达到5分时,将给与1个月的停办处分。(根据因过失或非过失等发生原因,扣分数有所不同。而且,根据扣分数停办期间也有所不同。详细内容请参阅处罚制度)



Q5:被扣分后就再不能补回吗?

A5:从有人失踪后1个月以内,如果没再发生须扣分的事由,则可以加算1分。



Q6:因参加者来自中国各地,是否可以不在各自的管辖区域而是将全体参加者的材料集中起来,在同一大使馆一次性代理申请签证呢?(例如:从中国各地有参加者40名,那么是否可以将这40名编为一个团体,向北京大使馆代理申请签证呢?)

A6:在代理申请签证时,必须通过管辖各个参加者居住地的日本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来办理。按地区划分的受理大使馆或领事馆如下。请注意:如果持有上海市、江苏省或浙江省户口而居住在其他地区的参加者,不能在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签证申请处:
(1)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北京):下列(2)~(6)以外的地区
(2)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
(3)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广东省
(4)日本国驻重庆总领事馆: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5)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辽宁省(大连市以外)、吉林省、黑龙江省。
(6)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大连事务所:大连市



Q7:想知道指定旅行社的指定号码。

A7:请参阅会员名单。



Q8:当落实与本团的旅程相异的“旅程中不伴同住宿的旅游”(即∶选择性旅游(Optional Tour))时,是不是另外安排一名日方导游就可以了呢?

A8:如要落实所谓的选择性旅游,则必须由日方旅行社任命的2名以上的导游随时陪同。当然,本团也必须由日方、中方各派1名以上的导游来陪同。



Q9:如果由一家日方旅行社接待来自数家中方旅行社(例如:A旅行社、B旅行社、C旅行社)的旅游团,并按同一旅程旅游,是否需要安排3名日方导游呢?

A9:如果按同一旅程(乘坐一台巴士)行动,只有1名日方领队导游就可兼任各个旅游团所需要的日方导游,因而只安排1名即可。
但是,如果分别使用几台巴士,各台巴士都必须安排中方和日方导游。



Q10:中方旅行社是否可以委托数家日本旅行社分担不同工作呢?例如:是否可以委托日本的旅行社A安排住宿;委托B安排巴士;委托C安排旅游设施,并委托A承担招聘保证呢?

A10:中方旅行社可以委托数家日方旅行社分担不同工作。如果是这样,必须由发放《招聘保证书》的旅行社A负责管理行程、提交回国报告(失踪报告)及其他各种报告。



Q11:在中国公民的访日团体观光旅游中,如果参加者因事故、疾病、失踪和其他原因离开旅游团,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A11:请按照中连协编写的“防止发生不适当问题及发生时的对策标准指南”以及各个旅行社编写的对策指南,与相关机构取得联系。
如果发生参加者失踪的情况,必须到失踪日的第二天为止,向国土交通省总合政策局观光事业课汇报。而且,必须尽快向其他相关结构汇报。
在发现失踪的参加者时,也必须尽快向相关机构汇报。



Q12:已经通过传真发送回国报告书,但实际上并未能发送到相关机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对待?是否要每次挂电话确认呢?

A12:每次挂电话,这并不太现实。因此,在发送传真后,请保存好发送记录单(如果传真机可以设定,请在系统中注册名称,以便记录单能显示收件人名称)。



Q13:在中方指定旅行社中,是否存在不能代理申请团体观光签证的旅行社呢?

A13:所有的中方指定旅行社都有权代理申请团体观光签证。但如果该中方旅行社处于停止办理状态,则不能代理申请。



Q14:访日团体观光旅游,是否允许自由行动呢?

A14:在行程中不允许自由行动。但如果参加的是与本团旅程相异的“旅程中不伴同住宿的旅游”(选择性旅游),而且在离开本团时,日方经办旅行社能任命两名以上的导游随时陪同,则允许参加该旅游的旅行社,采取与本团相异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