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交通省对“禁止使用无证翻译导游”的指示
国总旅振第32号之2
2005年4月20日
2005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访日团体观光旅客
接待旅行公社联络协会会长 先生
接待旅行公社联络协会会长 先生
国土交通省总合政策局旅行振兴课课长
关于彻底禁止使用无证翻译导游
关于本标题,过去已请求有关部门依照日本《通译案内业法》(即翻译导游业法,1949年法律第210号)和《旅行业法》(即旅游业法,1949年法律第239号)予以妥善处理。近年来,在“观光立国”的新政策下,旅游开发工作逐渐走向正规化,访日的外国游客也正在稳步增加。然而,在面向外国游客的团体旅游之中,我们会目睹违反《通译案内业法》的规定,允许无证导游上岗等不彻底遵守法令的情况。
对这种情况如果置之不理,将会妨碍外国游客对我国的恰当理解以及对我国形成良好的印象。而且,这将不利于保护外国游客的人身安全,进而令人担忧这将阻碍我国的国际旅游振兴事业。
为此,政府主管部门计划向国会提交对《通译案内业法》等相关法律进行部分修改的修订草案,建议采取提高罚款金额、义务履行事先出示导游证等措施。此外,召开“无证导游对策研讨会”,在实施修订案之前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因而,希望贵协会(协议会)要求各会员旅行社,在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面向外国人的日本国内团体旅游业务时,对有关另附文件所例举的典型性翻译导游业务,必须依照《通译案内业法》的规定安排持证导游接待游客。千万不能让无证者上岗,以致违反《旅行业法》第13条第3项的禁止事项,助长这种违法行为。为防止违法行为,希望贵协会重新向各会员旅行社普及有关法令,并希望向各会员旅行社的旅游代理商全面普及有关内容。
对这种情况如果置之不理,将会妨碍外国游客对我国的恰当理解以及对我国形成良好的印象。而且,这将不利于保护外国游客的人身安全,进而令人担忧这将阻碍我国的国际旅游振兴事业。
为此,政府主管部门计划向国会提交对《通译案内业法》等相关法律进行部分修改的修订草案,建议采取提高罚款金额、义务履行事先出示导游证等措施。此外,召开“无证导游对策研讨会”,在实施修订案之前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因而,希望贵协会(协议会)要求各会员旅行社,在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面向外国人的日本国内团体旅游业务时,对有关另附文件所例举的典型性翻译导游业务,必须依照《通译案内业法》的规定安排持证导游接待游客。千万不能让无证者上岗,以致违反《旅行业法》第13条第3项的禁止事项,助长这种违法行为。为防止违法行为,希望贵协会重新向各会员旅行社普及有关法令,并希望向各会员旅行社的旅游代理商全面普及有关内容。